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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孙保成申请执行陈杰、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2013)鄄执字第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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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保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富春乡。被执行人陈杰,男,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被执行人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杰,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鄄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孙保成申请执行陈杰、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2月7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依法委托菏泽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在其车间内的自动络筒机一台及喷气织机四十台。该宗标的经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均未成交。2013年7月23日,申请人孙保成表示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2413120元的价格,接受被执行人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的喷气织机四十台用以抵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在其车间内喷气织机四十台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的喷气织机四十台以第二次流拍价2413120元,交付申请人孙保成用以抵偿被执行人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及陈杰所欠其借款本息。该四十台喷气织机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孙保成时起转移;三、申请人孙保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被执行人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及陈杰所欠申请人孙保成的剩余债务继续清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军审判员:李长跃审判员:王思军

书记员:李玉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