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鄄城县鄄城镇。被执行人张文霞,女,汉族,高中文化,职工,住鄄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霞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张文霞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做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文霞与其丈夫梅青平在鄄城县财局家属院有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鄄房管字第**)。现被执行人张文霞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文霞所有的登记在其丈夫梅青平名下的位于鄄城县财局家属院的房产(房产证号:鄄房管:鄄房管字第**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军审判员:李长跃审判员:王思军
书记员:王福杰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