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先念,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孙江亭,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鄄城县工商局职工,住鄄城县。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江亭在鄄城县工商银行的工资帐户已被另案冻结,在金融部门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在房产局无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军审判员:李长跃审判员:王思军
书记员:王福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