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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先念、孙江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鄄执字第4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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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先念,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孙江亭,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鄄城县工商局职工,住鄄城县。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江亭在鄄城县工商银行的工资帐户已被另案冻结,在金融部门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在房产局无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3)鄄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军审判员:李长跃审判员:王思军

书记员:王福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