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敬峰,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邱洪金,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王敬峰与被执行人邱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10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20000元及利息2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燕航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禾祥东路108号2402室房产以及罗宾森广场一期B座(蓝晶阁)19层07单元房产。申请执行人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43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