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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国文与王晚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思执行字第40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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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国文,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晚成,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郑毅锋,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黄国文与被执行人王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燕航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447.68元,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车辆及厦门市云顶中路729号1504室、湖里区兴隆路709号之三室房产。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40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