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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伟松、黄福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思执行字第39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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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伟松,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福新,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蒋美珠,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许继强,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蔡伟松与被执行人黄福新、蒋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8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伟斌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东路室的房产。此外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39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