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涛,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曾伟德,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惠琴,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梁旭铭、江东,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朱涛与被执行人曾伟德、林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思民初字第8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燕航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号车辆。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41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