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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元明与庄至伟、苏少雄、陈以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思执行字第42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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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元明,男,1972年2月5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庄至伟,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苏少雄,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以琳,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曾玉玲,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吴元明与被执行人庄至伟、苏少雄、陈以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6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颖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以琳名下闽D×××**号、闽D×××**号车辆。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42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