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长师,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人徐礼彬,福建阳光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长华,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李长师与被执行人林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3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27033(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从2013年3月15日计算至2013年11月20日),并支付公告费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王伟强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林长华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长青北里106号3502室及湖滨东路66号103单元房产,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林长华名下闽D×××**、闽D×××**车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43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