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淑英,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周晓红,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泰宁县。委托代理人林富志、黄海萍,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苏淑英与被执行人周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72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洋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42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