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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淑英与周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思执行字第42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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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淑英,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周晓红,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泰宁县。委托代理人林富志、黄海萍,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苏淑英与被执行人周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72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洋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42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