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华珍,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庄敏星,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长城、郭松,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黄华珍与被执行人庄敏星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思明初字第9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80万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吴燕航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厦门分行镇海支行账户62×××13存款2459.98元及其名下建设银行厦门分行湖滨北支行账户19×××58存款1635.73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亦无其他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40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