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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福州与韩少国、彭加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思执行字第33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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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福州,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被执行人韩少国,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彭加兴,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曾玉玲,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曹福州与被执行人韩少国、彭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5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6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伟斌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韩少国名下闽D×××**号车辆及被执行人彭加兴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彭加兴银行存款126.54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33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