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军。被执行人李双。被执行人毛韬。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开歧(特别授权)。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双、毛韬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吴军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由李双、毛韬的委托代理人毛开歧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余波、罗利钢、吴军、吴霞自愿协商,依法对登记在李双、毛韬名下的财产以变卖方式进行处理。财产处理完毕后,扣除银行的优先受偿部分后,余款部分,由余波、罗利钢、吴军、吴霞自愿协商分配方式,由罗利钢、吴军、吴霞共分42万元。不足部分,罗利钢、吴军、吴霞自愿放弃。本案全部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宋平执行员於国波执行员彭云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