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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利钢与李双、毛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眉东执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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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利钢。被执行人李双。被执行人毛韬。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开歧(特别授权)。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双、毛韬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罗利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由李双、毛韬的委托代理人毛开歧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余波、罗利钢、吴军、吴霞自愿协商,依法对登记在李双、毛韬名下的财产以变卖方式进行处理。财产处理完毕后,扣除银行的优先受偿部分后,余款部分,由余波、罗利钢、吴军、吴霞自愿协商分配方式,由罗利钢、吴军、吴霞共分42万元。不足部分,罗利钢、吴军、吴霞自愿放弃。本案全部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宋平执行员於国波执行员彭云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