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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文学与杨明雪、石群芳、杨紫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眉东执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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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文学。被执行人杨明雪。被执行人石群芳。被执行人杨紫嫣。法定代理人石群芳。法定代理人杨明雪。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眉东民初字第25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文学与被执行人杨明雪、石群芳、杨紫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文学与被执行人杨明雪、石群芳、杨紫嫣达成协议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明雪、石群芳、杨紫嫣已按协议内容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李文学将本案的执行费3800.00元交至本院。且申请执行人李文学向本院提出书面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文学向本院提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证据,足以表明是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八)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2012)眉东民初字第2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骆维克执行员何利平执行员王朝学

书记员:彭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