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佟凤林。被执行人:李建红。
佟凤林与李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眉东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建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佟凤林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建红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经申请人同意缓期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李建红已回家,申请执行人佟凤林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恢复对该案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0)眉东民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骆维克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