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锐。被执行人蔡艳峰(又名蔡燕峰)。
申请人吴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0)眉东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艳峰(又名蔡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12月14日起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等。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供执行,本院已以(2010)眉东法执字第54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提取)蔡艳峰的工资收入以逐步清偿债务,至2013年8月12日共履行了41600元整(含借款本金36000元、诉讼费300元、利息5300元),申请人认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0)眉东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维克执行员徐智新执行员刘灵石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