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熊学英与马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眉东执字第6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学英。被执行人马继超。

熊学英诉马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眉东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学英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00.00元。在此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熊学英每月从被执行人马继超的工资收入中受偿1000.00元,至债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熊学英自愿放弃对利息和费用的追偿。该协议达成后,本案即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现被执行人马继超已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本院作出的(2011)眉东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眉东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何利平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