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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菊华与赵建如、张国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眉东执字第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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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菊华。被执行人赵建如。被执行人张国甫。

申请人周菊华与被执行人赵建如、张国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的申请标的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负债较多,被执行人张国甫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扣留,待工资提取后参与分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眉东民初字第3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於国波执行员何利平执行员彭云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