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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左洪诉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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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左洪,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斌,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左洪与被执行人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孙斌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668176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眺宇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