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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海清与邓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5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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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海清,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雄军,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海清与被执行人邓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雨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宁昊杰审判员:杨眺宇审判员:王高亮

书记员:侯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