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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敏、尚湘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0)张定法民执字第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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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敏,女,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尚湘波,男,1970年5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敏与被执行人尚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尚湘波应该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敏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71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10元,本案执行费2450元,现已执行到位57800元,下欠部分未能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尚湘波除在张家界市公安局有工资收入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其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冻结,申请执行人周敏也同意待被执行人尚湘波的工资执行到位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张定法民一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松标审判员:陈良升审判员:覃大树

书记员:孙才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