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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催生诉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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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催生,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龙,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催生诉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2)双双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规定李龙于2012年11月30日偿还催生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款1600元(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76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龙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率后,催生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龙外出现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