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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和雨诉王海明、祁亚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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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和雨,男,1971年4月30日生,汉族,工人,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海明,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祁亚红,女,32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田和雨诉王海明、祁亚红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四日作出了(2013)双郑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位于双辽市卧虎镇佐岭村一屯的私有房屋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闫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