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春英,女,37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占辉,男,3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李春英诉李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0)双双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李占辉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春英借款4.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双双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春
书记员::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