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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春英诉李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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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春英,女,37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占辉,男,3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李春英诉李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了(2010)双双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李占辉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春英借款4.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双双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春

书记员::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