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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长城与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双执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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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长城,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栗彬,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

李长城与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3)双郑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栗彬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20000元借款给原告,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1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