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长宇,男,55岁,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毕彦君,男,56岁,汉族,双辽市农业银行职员,现住双辽市。
李长宇诉毕彦君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了(2011)双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毕彦君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长宇借款本金14850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每个月暂时只有920.00元工资收入,且被执行人自愿每个月拿出400.00工资收入偿还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代理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付俊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