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志刚与双辽市供销建材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双执字第12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志刚,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双辽市供销建材贸易公司。法定代理人孙贵石,系经理。

罗志刚与双辽市供销建材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了(2011)双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双辽市供销建材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分两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后,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双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张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