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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晓辉诉刘建才、杨丹、徐珊珊、张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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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晓辉,男,1958年3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建才,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杨丹,女,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徐珊珊,女,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淑芬,女,1938年11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

张晓辉诉刘建才、杨丹、徐珊珊、张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建才、杨丹、徐珊珊、张淑芬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晓辉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部分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春

书记员::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