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会玲诉王来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13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会玲,女,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来福,男,1953年10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双辽市。

李会玲诉王来福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双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铁铮

书记员::付俊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