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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红岩诉高小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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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红岩,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双辽市。被执行人,高小丰,男,33岁,汉族,双辽市农机局职工,住双辽市。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2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