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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单玉春诉闫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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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单玉春,男,52岁,汉族,公务员,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闫涛,男,35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

单玉春诉闫涛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12)双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闫涛偿还申请执行人单玉春本金及利息共计40,000.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28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闫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