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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福臣诉毛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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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福臣,男,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毛云红,男,46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李福臣诉毛云红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九日作出了(2012)双郊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毛云红返还申请执行人李福臣借款本金24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权的位于双辽市王奔镇仕家子村五屯用地面积330平方米宅基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闫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