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玉兰,农民,现住双辽市被请执行人赵艳,个体工商户,现住双辽市。被请执行人王振和,个体工商户,现住双辽市。宋玉兰诉赵艳、王振和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作出了(2012)双郑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于201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宋玉兰借款本金82.615.00元并按月利1分5里计息,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5.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终结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双郑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张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