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海,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高岩,现住双辽市。
孙海诉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高岩给付欠款及利息。调解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高岩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孙海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郊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