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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愈强诉古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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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愈强,男,195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古文权,男,40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勇,男,39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许愈强诉古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3)双郊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古文权偿还许愈强人民币45,000,00元及2个月利息(月息3分),并从2012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利息给付至判决生效之日10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许愈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2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