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淑芳,女,46岁,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程凤芹,女,53岁,汉族,教师,住双辽市。李淑芳与程凤芹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作出的(2012)双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程凤芹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淑芳债款3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5.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执行裁定,现正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代理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付俊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