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健,男,43岁,汉族,双辽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员,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常世伟,男,44岁,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
张健诉常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1)双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张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2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