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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健诉常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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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健,男,43岁,汉族,双辽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员,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常世伟,男,44岁,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

张健诉常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1)双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张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2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