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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久文诉苏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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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久文,男,1953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苏文友,男,1953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王久文诉苏文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了(2012)双郑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文友给付王久文欠款30,0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53号的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肖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