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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立双诉宋万成、袁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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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立双,农民,住双辽市。被申请人执行人宋万成,住双辽市被申请人执行人袁大山,住双辽市永加乡。

张立双诉宋万成、袁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2)双郊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宋万成给付欠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200元,袁大山对此欠款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判决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袁大山现已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郊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