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包东梅与史兆宇、腾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14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包东梅,女,45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史兆宇,男,34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腾福波,男,33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包东梅与史兆宇、腾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八日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史兆宇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给付包东梅欠款15000.00元,2013年6月1日之前给付包东梅欠款25000.00元。二、腾福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兆宇、腾福波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1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杨玉福助理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孟祥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