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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静诉陆振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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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陆振刚。张静诉陆振刚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作出了(2013)双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陆振刚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张静欠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陆振刚现下落不明,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2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