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1)张定法民执字第43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肇,又名黄绍,男,1971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黄斌,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张娟,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系被告黄斌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肇与被执行人黄斌、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斌、张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肇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自2008年4月至2009年1月18日期间的借款利息4779元,并按5.31%年利率标准计付2010年6月1日至还清借款日期间30000元借款本金的逾期还款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黄斌、张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斌、张娟且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张定法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黄斌、张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肇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秦松标审判员:覃大树审判员:陈良升

书记员:孙才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