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肇,又名黄绍,男,1971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黄斌,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张娟,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张家界市永定区。系被告黄斌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肇与被执行人黄斌、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斌、张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肇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自2008年4月至2009年1月18日期间的借款利息4779元,并按5.31%年利率标准计付2010年6月1日至还清借款日期间30000元借款本金的逾期还款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黄斌、张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斌、张娟且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张定法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黄斌、张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肇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秦松标审判员:覃大树审判员:陈良升
书记员:孙才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