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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克俭与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民字第3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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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克俭,农民。被执行人:章志敏,农民。

孙克俭与章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的(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章志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孙克俭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执行员陶振明承办.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章志敏短期内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克俭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32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郑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