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忠娣。被执行人:张祖瑾,(公民身份号码×××0813)。被执行人:夏亚娣,(公民身份号码×××0826)。
黄忠娣与张祖瑾、夏亚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甬象商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忠娣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祖瑾、夏亚娣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忠娣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确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32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确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