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建源与张祖瑾、夏亚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象执民字第27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建源。被执行人:张祖瑾,(公民身份号码×××0813)。被执行人:夏亚娣,(公民身份号码×××0826)。

郑建源与张祖瑾、夏亚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3)甬象商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建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祖瑾、夏亚娣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建源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确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7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确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