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泛华联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帆、杨占武、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629-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泛华联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时代财富大厦塔楼**F3。法定代表人翟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帆,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占武,男,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艳,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连带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17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6月12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帆、杨占武、刘艳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4677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辉

书记员:戴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