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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伟民与王忠镁、湖南友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5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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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伟民,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忠镁,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友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碧云天商住楼**。法定代表人王忠镁,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民初字第310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3000000元及利息,实行债权的费用200000元,诉讼费22344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忠镁、湖南友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1000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满宏

书记员:龙湘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