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浩,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新民,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虎,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连带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2年9月1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等义务。逾期后,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两被执行人周新民、肖虎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2912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两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辉
书记员:戴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