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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丽波与淄博市淄川联发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淄执指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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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丽波。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联发实业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法定代表人毕桂珍,执行董事。

张丽波与淄博市淄川联发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因该案久执未结,根据申请执行人张丽波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桓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桓台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庆来代理审判员:邢菲代理审判员:史华振

书记员:宋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